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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商业企业赠送的会计处理
发布人:商友财税 发布时间:2016-10-09 点击:125
      每逢大型节假日,各大商场都会推出各种打折活动或者买赠商品活动,这种促销赠送是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十分常用的销售策略。商业企业会计人员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企业的让利促销行为,下面,蓝博会计小编将为大家分析不同情形下赠送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向不定向人群免费发放企业实物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以自身的商品向社会公众免费发放,作为市场推广之用。

  案例1:H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量,管理层决定以外购的商品在地铁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向不定向人群无偿发放,2012年 5月份,合计向外发放A库存商品(外购)1000件,每件购入不含税成本20元,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该库存商品的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5元/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中的第八款“(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H公司该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 销售额:”中的第一款“(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可以得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当为A产品对外销售25元/件。按照上 述规定,H公司无偿发放A产品行为的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25×1000×17%=4250元

  2、会计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资产)用于投资、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或利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第 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 销售收入。”仁和会计教育提醒大家注意,这里对于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并未强制一定要以购入价确认当然也可以按照公允价确认收入。

  结合准则和所得税的规定,为了减少差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上的收入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使其保持一致。本例确认收入均为25×1000=25000元, 不须就该行为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会计分录如下:

  视同销售时:

  借:销售费用 29?250.00 (为了提高公司产品的销量,与收入相关,不属于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20?000.00(20×1000)

  4、个人所得税纳税分析: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 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销售时赠送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2:J公司(一般纳税人)为了提高产品销量,管理层作出以下促销决定:顾客购买公司产品A一件即赠送产品B一件。产品A的购入成本为100 元,产品B的购入成本为30元,产品A对外销售价格为含税价175.50元。 产品B对外销售价格为含税价52.65元。2012年6月份,合计对外销售产品A 10000件同时赠送产品B10000件。

  1、增值税纳税分析

  客户只有在以175.5元购买产品A一件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赠送的产品B一件,因此该赠送行为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中的无偿赠送行为,应当看成 是企业以175.5元捆绑销售产品A+B,因此企业应当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产品A和产品B在一张发票上反映,每份总价税合计为175.5元。

  2、会计收入的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 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证明了所得税的处理也承认了该行为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不属于 828号文中的视同销售行为。

  由于会计核算不要求按照就每项商品收入设明细账核算,因此确认收入时只需按照收取的价款确认收入和销项税,结转成本时按照产品A+B的合计成本就转即可。所得税方面同样没有这样的要求。

  仁和会计教育建议,如果一定要计算,那么按照875号文的规定

  每件产品A的含税售价应当是175.5×[175.5/(175.5+52.65)]=135元

  每件产品B的含税售价应当是175.5×[52.65/(175.5+52.65)]=40.5元

  会计分录如下:

  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7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0(产品A为1?153?846.15元,产品B为346?153.8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0?000.00

  贷:库存商品--产品A 1?000?000.00(100*10000)

  库存商品--产品B 300?000.00(30*10000)

  3、个人所得税纳税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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